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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十一黄金周在线旅游消费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6-09-21

提示一: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

正规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网点)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依法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消费者要正确甄别旅游业务资质,避免上当受骗,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请选择正规、合法具备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出游。拒绝参加以户外徒步群、保险公司、保健品公司、网络公司等非法黑社以旅游公司授权、奖励等形式的出游。

提示二:避免价格陷阱

通过对在线旅游市场监测发现,一些旅游网站、淘宝商家虚标低价招揽消费者。消费者浏览旅游服务网页信息时,往往会被商家低价幌子所吸引而点击购买,陷入价格陷阱。

监测人员在监测外省某旅游平台时发现一款旅游商品,标注2日游报价为299元起,含高山草甸、漂流并标注本线路行程无购物,无自费。实际上,漂流门票198元以及索道费用均要求消费者自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既然在网站上已标示价格,并标注本线路行程无购物,无自费,却又要消费者自费漂流门票及索道费用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在选购相关旅游服务产品时也应仔细注意看清经营者的文字游戏,小心价格陷阱。

提示三:签定合同要慎重

与以往相比,在线旅游公司所采用的电子合同,更易于给经营者留下钻空子的机会。同时,由于商家掌握合同起草权,把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诉求写进合同,单方设定自己的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单方增加消费者的责任。

在对国内几个大型在线旅游产品交易平台监测时发现,其合同内多含有出现单间,由客人补足房差”“不去景点不退门票”“因不可抗力状况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付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在酒店房型报价中不可取消之不合理条款的占比极高,达到所有在线提供房型的80%以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并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提示四:辨别虚假宣传

在线旅游市场中,虚假宣传是曝光率较高的问题之一。某在线旅游平台推介最新线路一日游,标明纯玩,但实际内含参观大山土特产中心的项目,而大山土特产中心实为购物超市。各地在监测包括交通、酒店、旅游景区等其它在线旅游产品中发现,为了吸引消费者,经营者还往往发布一些火爆名额有限,欲购从速仅此一天等虚假宣传来吸引网购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网购相关旅游产品时要警惕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纠纷时,消费者切不可采取拒绝登机、登车、登船等过激行为,要注意保留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如宣传网页页面、签订的相关合同、购买的产品、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收据或发票、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录音、录像等。消费者遇到侵权后,在与在线旅游服务平台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来源: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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